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落实《湖南省2024年普惠托育护蕾行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湘卫人口家庭发〔2024〕1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书面信件等方式进行反馈。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
联系人:尹 盈
电话:0737-4242648
邮箱:yysrkjt@126.com
通信地址: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746号,邮编:413000)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1日
关于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健全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落实《湖南省2024年普惠托育护蕾行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湘卫人口家庭发〔2024〕1号)要求。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益政办发〔2023〕29号)和《益阳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益政办发〔2022〕28号 )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主体
按照托育机构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是属地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主体,应会同同级发改、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工作。益阳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由赫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益阳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积极配合。
二、适用对象
益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服务的托育机构。包括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幼儿园托班。
三、认定原则
(一)依法备案
托育机构应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功备案。
(二)收费合理
1.全日托月保育费(不含膳食等其他费用,下同)收费标准原则上按以下方式计算生成,且不高于该计算结果:
全日托月保育费=(属地县市区全体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2)×A%。
2.半日托保育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按以下方式计算生成,且不高于该计算结果:
半日托保育费=(同一托育机构全日托月保育费收费标准/月天数)×B%。
A、B值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托育机构实际,会商同级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同一家托育机构(含举办托班的幼儿园)不得同时存在普惠和非普惠两种收费标准。属地县市区全体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计时托、临时托不纳入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体系。
(三)责权清晰
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婴幼儿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四)服务规范
托育机构应按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托育机构应当购买收托婴幼儿及员工责任险,将安全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认定程序
凡完全满足以上四条认定原则的托育机构(含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均可自愿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为确保各级财政在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方面投入资金的公益性,自本指导意见出台后,凡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民生实事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托育机构,原则上应在资金拨付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有明确规定无需普惠性质的除外。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
如实填写并提交《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见附件)。本指导意见出台前,已备案且自愿申报的托育机构,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于2024年4月15日前组织集中申报认定(下文简称“集中申报”)。本指导意见出台后,新备案的托育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报认定。
(二)联合审核
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教育(仅幼儿园托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具体组织形式,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集中申报的审核,应于2024年4月25日前完成。本指导意见出台后,新备案托育机构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不通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
(三)公开公示
经审核通过的托育机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托育机构名单和保育费收费标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拟确认为普惠性托育机构。
(四)签订协议
拟确认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与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协议文本内容,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同级财政、发改等部门拟定。
(五)发文确认
县市区卫生健康、发改、财政、教育(仅幼儿园托班)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确认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月底,将确认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和收费标准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备案。
五、退出机制
自愿退出普惠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请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
(一)不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二)超过普惠价格收取保育费;
(三)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五)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扶持、项目等资金;
(七)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托育机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指导意见仅指导全市托育机构自愿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不涉及托育机构收费定价标准、定价部门权限调整。本指导意见出台后,如与国家、省新颁布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新政策为准。
附件: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附件
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托育机构 名 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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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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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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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 托位数 |
个 |
机构 开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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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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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情况 |
机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室内使用面积 平方米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平方米,绿化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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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场所 性质 |
□国有 □集体 □租赁 □自有 □其他 (如为租赁,租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员工 情况 |
保育员和职工 人; 其中专任保育员 人; 具有保育员资格证 人; 持有上岗证保健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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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收费,全日托不得高于属地县市区全体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按1/12折算到月))的 %,本年度即不得高于 元/生·月;半日托保育费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同一机构全日托保育费收费标准按日折算的 %。 |
保育费: 元/生·月 元/生·半日 伙食费: 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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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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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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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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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情况 |
1.托育机构执照: 2.食品经营许可证: 3.卫生评价报告: 4.税务登记证: 5.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6.场地证明; 7.工作人员资格证明 |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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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县级以上(含县级)通报批评或处罚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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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报之日起前两年内安全责任事故 |
有£ |
无□ |
乱收费行为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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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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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情况说明 |
(对照申报认定条件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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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财政、发改、教育(仅幼儿园托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签字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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