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10 09:46 作者: 来源: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在2022年7月10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反馈至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时,请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单位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益阳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科(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746号市委二院,邮编413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283066245@qq.com

  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10日

  附件1: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期限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一款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期限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禁止标注内容规定除外)(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一款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期限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一款 。2.《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4

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期限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一款 。2.《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5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期限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一款 。2.《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附件2: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健委有关规定的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反禁止标注内容的规定除外)(注: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一)项。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一)项。2.《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一)项。2.《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4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仅限噪声,超标值10%以内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一)项。2.《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5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一)项。2.《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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