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应知应会知识
发布时间:2022-10-18 16:24 作者: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扫黑办 来源: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1、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答: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2、部署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环环相扣、深入开展,重视程度之高、推进力度之大、取得效果之好前所未有,成为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同时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国际环境错综复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形态、方式手段呈现新变化、新特征,有的黑恶势力隐身蛰伏、变异升级,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一旦发现就要出手铲除,与黑恶势力斗争到底,务求实现常治长效。

3、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坚持网上与网下相结合,准确掌握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不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与反腐“拍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健全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4、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2022年重点要抓好十件事是什么?

答:(1)认真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2)分批接续深化重点行业整治;(3)开展打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4)全力缉捕“漏网之鱼”;(5)直核深挖一批重点线索;(6)督办攻坚一批重大案件;(7)持续推动重点地区整改提升;(8)深入开展特派督导;(9)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10)营造全民扫黑氛围。

5、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保障是什么?

答:参照原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成和分工,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把扫黑除恶斗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推进,加强综合保障,强化专业队伍,加强正面宣传,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

6、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六建”是指什么?

答:指着重建立健全六个方面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四是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六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7、全国扫黑办部署的四大行业领域整治指什么?

答:2021年开展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四大行业领域整治;2022年开展教育、医疗、金融放贷、市场流通四大行业领域整治。

8、“三书一函”指什么?

答:监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答: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

第一,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

第二,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的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0、《反有组织犯罪法》于何时通过、何时公布、何时实施?

答:《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11、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答:有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有组织犯罪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12、有组织犯罪主要包括哪几类犯罪?

答: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3)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13、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组织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危害性特征”(或称“非法控制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4、什么样的组织是恶势力组织?

答: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15、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16、《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六大亮点是什么?

答:(1)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在案件办理方面,从严把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等措施。

(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类型,对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法律明确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在联审过程中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职责,并对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也依法从重处罚。

(5)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法律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6)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保障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规定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17、《反有组织犯罪法》中何为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

答: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有组织犯罪手段。

18、《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答:主要有:(1)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2)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3)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4)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6)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19、“两个一律”指什么?

答: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0、“一案三查”指什么? 

答: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21、“三个同步”协作机制指什么?

答: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扫黑除恶协作配合,做到线索同步移送、案情同步会商、案件同步办理。

22、“村霸”的行为特征包括那些?

答:(1)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2)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3)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4)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5)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6)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7)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23、上级对于打击“村霸”有哪些安排部署?

答: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夯实筑牢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的意见》,重点开展“村霸”等黑恶势力干扰侵蚀、家族宗族势力影响严重、宗教势力渗透蔓延等问题整治。2021年9月,安徽省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村霸”等黑恶势力及基层腐败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细化了责任分工,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与反腐“拍蝇”、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持续深入开展“村霸”等黑恶势力及基层腐败问题整治工作。

24、扫黑除恶斗争举报方式是什么?

答:益阳市扫黑办举报电话:0737-4280599(工作时间);益阳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全天);益阳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12388(工作时间);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扫黑办举报电话:0737-4242792(工作时间);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www.12337.gov.cn。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