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
桃江县桃花江中心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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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PDY05953X43092211A1001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王永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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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4323251973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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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地址 |
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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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综合医院 |
医疗机构类别 |
非营利性(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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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 |
预防保健科(健康体检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内分泌专业;老年病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妇女保健科/儿科;新生儿专业(新生儿病室)/儿童保健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疼痛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电流图诊断专业/中医科/中西医结核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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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数 |
280 |
接诊时间 |
全天 |
联系电话 |
0737-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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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媒体类别 |
户外 |
广告时长(影视、 声音) |
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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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2022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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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 2022年04月22日起,至 2023年04月2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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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湘·益医广〔2022〕第22-1227-0010 |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2022年04月22日
(背面)
注意事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
http://www.yyswsj.gov.cn/web/ArticleList.aspx?CategoryID=635AD87F-D9E7-4D38-899F-773E8F5B064D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0737-423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