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益卫传罚字[2019]205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 大通湖仁爱康复医院 地址(住址): 大通湖区河坝镇农垦北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吉槐 性别: 男 民族: 汉 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4306231950080430**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使用过期消毒产品 。 以上事实有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王吉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郑蓉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郑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2019年9月25日、现场拍摄照片2张、2019年4月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 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40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健委窗口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益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赫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9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