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传罚字[2019]601号 被处罚人:益阳市赫山区妇幼保健院 地址:赫山区益鑫泰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熊学峰 男 汉族 53岁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9年4月3日在二楼检验科进门处储血冰箱前有一袋用黄色医疗废物专用塑料袋盛装的医疗废物,旁有一个黄色医疗废物桶,袋内有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血针、咽拭子采样棒、流感检测反应板,袋口用封签封口,封签上标明袋内有感染性医疗废物和损伤性医疗废物,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六楼化验室无医疗废物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1份(黄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黄艺、熊学峰、徐红专),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益阳市政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窗口。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