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医罚[2019]507号
发布时间:2019-10-23 14:26 作者: 来源:益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医罚[2019]507

被处罚人:益阳现代妇女儿童医院(地址:益阳市龙洲路622号;法定代表人 :林椿;性别:男;民族:汉;职务:院长;)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医院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195043);2.询问笔录3份(殷雪梅、牛永芮、林俊生);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殷雪梅、牛永芮、林椿、林俊生);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7.处方复印件2张;8.牛永芮《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9.牛永芮《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925日和929日);10.授权委托书1份及其他证据。

你(单位)违反了原国家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原国家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十三节《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拟予以你(医院):罚款18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益阳市政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窗口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191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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