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医罚字[2019]504号 被处罚人:黄谷升(性别:男;身份证号:4309031944032503**;民族:汉;住址:益阳市物价局家属区;联系电话:422912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自2019年4月至5月10日,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受聘在湖南省益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益阳旺佳华府店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195023);2.询问笔录1份(黄谷升);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黄谷升);4.处方复印件4张;5.黄谷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证明一份;6.黄谷升《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7.黄谷升主治医师《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8.现场照片2张;及其他证据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参照《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二十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98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益阳市政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19年 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