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医罚字[2019]503号
发布时间:2019-06-10 14:14 作者: 来源:益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医罚字[2019]503号

被处罚人:湖南省益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益阳旺佳华府店(地址:益阳市高新区海棠西路旺佳华府10栋1楼;负责人:谢方华;

性别:男;民族:汉;)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药店)自2019年4月以来,聘用有《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人员黄谷升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195023);2.询问笔录3份(邓平、刘宁、黄谷升);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谢方华、邓平、刘宁、黄谷升);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5.处方复印件4张;6.处方电脑收费单据3份;7.黄谷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证明一份;8.黄谷升《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9黄谷升主治医师《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10.现场照片2张;11.授权委托书1份及其他证据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十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437.69元,没收诊疗器械(益卫证保决字[2019]501号保存的血压计1副听诊器1副),罚款3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益阳市政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19年 6月1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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