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医罚字[2019]306号
发布时间:2019-10-21 11:46 作者: 来源:益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医罚字[2019]306

被处罚人:益阳光辉护理院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石牛谭水利风景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医院污水未按规定进行严格消毒,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消毒标准的行为

以上事实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编号:2019092401),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191009评),湖南省益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1份(第XD2019541号),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益卫医检告字[2019]304),污水不合格的自查自纠报告1份,询问笔录2份(曹和平、罗登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鲁光辉曹和平、罗登科),授权委托书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为证。

你医院违反了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项《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四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医院:警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  账户:5963 5736 3732   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益阳市政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91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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