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医罚字[2019]304号 被处罚人:桃江县精神病医院 地址:桃江县桃花江狮子山村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医院污水未按规定进行严格消毒,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消毒标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编号:2019042801),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19303评),湖南省益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1份(第XD2019391号),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益卫医检告字[2019]302),污水检测不达标的情况说明1份,询问笔录3份(昌艳桃、文锋、刘明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昌艳桃、文锋、刘明新),污水处理站设备运行记录6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为证。 你医院违反了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和《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四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医院:警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 账户:5963 5736 3732 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益阳市政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9年5 月 1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