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传罚字[2019]204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 安化湘亚医院 地址(住址): 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齐莎莎 性别: 女 民族: 汉 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4302211987081029** 本机关依法查明 无损伤性废物交接记录、医疗废物暂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 以上事实有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齐莎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齐莎莎的《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笔录》2019年6月18日、现场拍摄照片4张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医疗卫 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现依据 《医疗废 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依据《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 四节第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 情形、第一章第四节第二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一般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健委窗口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益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赫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9年7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