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卫医罚字[2019]501号
发布时间:2019-01-21 16:30 作者: 来源:益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医罚字[2019]501号

被处罚人:沅江安顺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地址:沅江市新湾镇桥北村金

嘴组;  法定代表人:李良成;性别:男;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18年12月11日和12月25日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你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床位68张,12月11日实际住院病人141人,你院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共20名,人力资源配备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按照一级精神病医院每床0.4名卫生技术人员标准,至少应配备28名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影像诊断执业医师童立春为患者黄瑞堂、邓志辉出具了超声医学诊断报告单,执业地点为沅江市琼湖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抽查医疗质量管理有关制度,会诊制度无落实记录;3.抽查病历患者邓志辉主治医师查房录中无主治医师签名,主任医师查房记录中无主任医师签名,患者龚建平主治医师查房录中无主治医师签名,病历书写不规范。

你(单位)1. 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未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不能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编号:20185071)、杨效军询问笔录、12月11日在院病人清单、沅江安顺精神病医院人员名单、童立春《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患者黄瑞堂、邓志辉超声医学诊断报告单复印件2份等;2.病历书写不规范,主要证据有12月25日患者龚建平、邓志辉病程记录复印件2份、杨效军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编号20185082)等;3.会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等已建立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编号20185071、20185082)、杨效军询问笔录等。   

 你(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未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不能满足临床工作需要,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病历书写不规范,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上两个违法行为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已建立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十四节第一条中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规定的处罚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益阳市政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9年 1月15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