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卫医罚字[2019]301号
发布时间:2019-04-22 16:23 作者: 来源:益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医罚字[2019]301号

被处罚人:益阳南方骨伤医院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南路民政局旁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医院)的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堆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编号: 201932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 2019322)、询问笔录2份(李亚峰、邓仙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林清贵、李亚峰、邓仙娥),授权委托书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现场取证相片4张为证。

你(医院)违反了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四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医院)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益阳市政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9 年 4  月 17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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