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传罚字[2019]202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 沅江市精神病医院 地址(住址): 沅江市三眼塘镇英雄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曾昭军 性别: 男 民族: 汉 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4323021965121*****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医疗污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 。 以上事实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曾昭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笔录》2019年3月19日、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单复印件6份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的规定。现依据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四节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罚款人民币80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健委窗口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益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赫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9年 4 月 18 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