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传罚字[2019]201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 沅江市中医医院 地址(住址): 沅江市跑马岭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慧 性别: 男 民族: 汉 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432302197109251*** 本机关依法查明 手消毒剂超过限用日期、供应室和妇科的消毒记录未按要求登记、消毒产品未索取资质证明,经行政处罚后逾期未改正 。 以上事实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刘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笔录》2019年3月20日、现场拍摄照片6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038)复印件一份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的 规定。现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一 章第十一节第一条中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 30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健委窗口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益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赫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9年 4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