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5-07-23 16:29 作者: 来源: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746

电话:0737-4222851

法定代表人:马慧  职务:主任

 

受委托单位:益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益阳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益阳市公共卫生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益阳市康复北路345

电话:0737-4200766

法定代表人:柴定龙   职务:主任(局长)

 

为加强对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卫生、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服务的监督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地查处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3号)和《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益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益阳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益阳市公共卫生检验检测中心)行使

一、委托范围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全市范围内行使委托单位行政权限依据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卫生健康监督检查权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所有涉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章等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二、委托权限

1.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全市范围内履行委托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2.受委托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权(复杂、重大或对公民拟处5000元以上(含5000元)罚没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处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罚没金额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报委托单位研究决定,其他普通程序的案件,应邀请委托单位参与案件讨论)。

    三、委托期限

202571日至2029630日。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不干涉受委托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和卫生健康监督检查。

2.受委托单位及执法人员超越委托范围或存在重大过错实施行政处罚和卫生健康监督检查而引起行政赔偿等损害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对其行使追偿权。

3.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委托单位应该及时研究作出决定,并有义务帮助受委托单位办理案件。

4.提供与委托执法相关的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

(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有权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期限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卫生健康监督检查权。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和卫生健康监督检查。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专项稽查,落实相关监督执法工作任务。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委托单位上报该季度立案、结案案件情况统计表,每年6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书面报告上半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1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全年执法工作情况,委托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报告。 

4.受委托单位应使用并及时更新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5.受委托单位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程序。

五、法律责任

1.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卫生健康监督检查执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单位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卫生健康监督检查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并要求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1.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202571日起生效,委托结束前1个月双方商谈续签。

2.本委托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工作情况有重大变更,需要对委托内容进行调整的,委托协议应及时修订。

3.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益阳市司法局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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