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传罚[2020]508号
发布时间:2020-06-02 16:18 作者: 来源:益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传罚[2020]508号

当事人:现代牙科诊所(地址:大通湖区河坝镇五一路糖果厂门面;法定代表人:周驰;性别:男;民族:汉;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2020年4月16日,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该诊所检查发现:1.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者容器;2.正在使用中的过氧化氢消毒液超过有效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00416-2);2.询问笔录1份(周驰);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周驰);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6.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7.现场照片6张及其他证据为证。   

你(诊所)1.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2.正在使用中的过氧化氢消毒液超过有效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1000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合并处罚,我委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益阳市政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 4月3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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