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传罚[2020]506号
发布时间:2020-06-02 09:22 作者: 来源:益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传罚[2020]506

被处罚人:沅江市南嘴镇卫生院(地址:沅江市南嘴镇南嘴村;法定代表人:曹吉钦;性别:男  民族:汉;职务:院长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0414日你院门诊一楼楼梯间生活垃圾桶旁地面有一黄色医疗废物袋,袋内有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用中单等医疗废物;在医疗废物暂存间内,一个无任何标签标识的白色编织袋内装满医用输液管、注射器等医疗废物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00414-1);2.询问笔录2份(曹吉钦、吴芝元);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曹吉钦、吴芝元);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6.照片67.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其他证据为证。   

    你(医院)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医院)警告,罚款7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益阳市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20426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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