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传罚[2020]504号
发布时间:2020-04-09 15:42 作者: 来源:益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卫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传罚[2020]504

当事人:资阳区大码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益阳市三益街沿池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陈精华;性别:男;民族:汉;职务:主任)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中心):2020326日上午,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该中心检查发现:1.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者容器;2.正在使用中的碘伏超过有效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00326-02);2.询问笔录2份(陈精华、刘伟军);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陈精华、刘伟军);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6.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7.现场照片7张及其他证据为证。   

    你(中心)1.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2.正在使用中的碘伏超过有效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合并处罚,我委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益阳市政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

                           2020 49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