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传罚字[2020]503号
发布时间:2020-03-27 15:37 作者: 来源:益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传罚字[2020]503

被处罚人:湖南康雅医院有限公司(地址:益阳市高新区梓山西路212号;法定代表人:莫益民;性别:男  民族:汉;职务:院长;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医院)2020311生活垃圾池中有带血的一次性医用护理垫、一次性医用中单,一次性口罩和棉签等医疗废物;生活垃圾桶内有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00311-01);2.询问笔录3份(吴利民、李思、文放苗);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莫益民、吴利民、李思、文放苗);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6.照片12张;7.授权委托书1份;8.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其他证据为证。  

    你(医院)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医院):警告,罚款9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益阳市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20327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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