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卫传罚字[2020]204号 当事人: 益阳南方骨伤医院 地址: 益阳市金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保军 性别: 男 民族: 汉 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14242219840907****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有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放置于专用容器、正在使用的消毒产品超过使用限期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刘保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李亚峰)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授权委托书(李亚峰)1份、现场笔录(2020年3月5日)1份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原国家卫计委《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的规定。现依据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原国家卫计委《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四节第二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健委窗口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益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桃江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20年3月16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