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二、办理对象
新生儿
三、办事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及《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依据《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规范(试行)》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办理流程
1、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3、签发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4、用计算机录入、上传签发信息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5、盖章人员对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核对后盖章
6、领证人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并签名领取。
五、办理时限
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延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将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需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理地点:医院时珍楼四楼420
办公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4:00——17:0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15973751898
残疾等级鉴定办事指南
一、鉴定标准
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二、受理人员
赫山区所辖乡镇、街道及高新区经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的智力、肢体、听力、言语类残疾鉴定对象。
三、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医院对残疾等级鉴定免收挂号费,严禁收取与残疾鉴定无关的检查和治疗费,对确需仪器检查的按正常收费80%收取,在物价局核定的收费范围内收取残疾等级鉴定费。
四、鉴定流程
1、申请人持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委托我院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申请表》到门诊大厅挂号处领取免费挂号单。
2、申请人持免费挂号单至医院医务科,由医务科人员负责联系、指派专家进行等级评定。
3、评定专家在申请人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医院鉴定栏明确写出残疾特征和程度、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并签字。
4、经医务科审核签字并在收费窗口缴纳残疾鉴定费后,加盖医院伤残鉴定专用章并电脑登记备查。
五、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医院医务科
办理地点:医院时珍楼四楼427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4:00——17:0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7-4439163
病历复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二、办理对象
1、患者本人或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及公安司法机关
三、办事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事处介绍信、学生证等);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者,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案资料的,应当出具公安、司法机关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医院医务科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 ;
2.申请人携带经医务科审批盖章的病历复印申请单、有效身份证明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资料;
3.复印完毕后,患者或代理人持复印件到医务科确认盖章。
五、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医院医务科
办理地点:医院时珍楼四楼427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4:00——17:0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7-4439163
疾病诊断证明书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二、办理对象
患者本人
三、办事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
2、病历
三、办理流程
(一)普通疾病诊断证明书
1、门诊患者须在本院诊治并已明确诊断,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在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时间、病情、诊断并签名,患者再持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书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审核、登记、盖章。
2、住院患者由经治医师根据住院时诊断明确的疾病,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详细记录时间、诊断并签名,患者持疾病诊断证明书到医院医务科审核、登记、盖章。
(二)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由经治医师根据诊断明确的疾病,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详细记录时间、诊断并由科主任签名,患者持疾病诊断证明书到医院医务科审核、登记、盖章。
四、办理时限
病休证明的,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住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
五、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医院住院收费处、医院医务科
办理地点:医院仲景楼一楼、时珍楼四楼427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4:00——17:0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7-4439113,0737-4439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