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之 《关于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06-12 15:13 作者: 来源: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政策解读之

《关于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起草背景

20243月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湖南省2024年普惠托育护蕾行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人口家庭发20241号)。同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做好湖南省2024年普惠托育护蕾行动民生实事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卫人口家庭便函20244号)要求各市州于2024年6月底前,出台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办法。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更好服务省市民生实事工作开展,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起草过程   

20243月市卫生健康委在认真研究上级文件精神和借鉴学习外省市州先进经验基础上起草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243月,向8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3家市直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11个单位6条反馈意见,完全采纳意见1条,部分采纳意见4条,未采纳意见1条。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指导意见并完成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三、 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由认定主体、适用对象、认定原则、认定程序、退出机制五方面组成。

(一)认定主体。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是属地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主体,会同同级财政发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工作

(二)适用对象。益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全日托服务的托育机构,包括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幼儿园托班(限招收2-3岁幼儿)。

(三)认定原则。包括依法备案、收费合理、责权清晰、服务规范等四个方面。托育机构应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功备案,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全日托月保育费(不含膳食等其他费用)收费标准应会同同级财政、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不超过属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2的50%,并与婴幼儿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按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

(四)认定程序。凡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认定原则的托育机构,均可自愿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认定程序分别包括自愿申报、联合审核、公开公示、签订协议、发文确认五个方面。

(四)退出机制。自愿退出普惠或停办办托的,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请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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