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部分计划生育行政法规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9日
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