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 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1-07 14:41 作者: 来源:疾病预防控制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 南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湖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湖 南 省 中 医 药 管 理 局文件
湘卫老龄发〔20191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4 部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 号)要求,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现就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政策宣讲和指导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企业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服务窗口、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审批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其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
    二、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 号)的有关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相关材料,资质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 号)
的有关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按照管理权限,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省卫生健康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并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经费,兑现有关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养老机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先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程序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先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程序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根据国卫办老龄发〔201917 号文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同级民政部门(养老服务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局)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二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 号),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经费,兑现有关政策。
    四、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提出申请新建公办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的,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法规设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办理情况通报机制,及时互相通报办理结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备案;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经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处(科、股)同意后,到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局(科、股)办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再到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处(科、股)进行备案。
    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申办流程参照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执行。侧重于用医疗资源开展养老服务的,在进行医疗机构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经营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表述。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地方,一站式提供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审批(备案)、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参照省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制定的《申办医养结合机构流程图》(见附件 1),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进一步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参照省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制定的《湖南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试行)》(见附件 2),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筹建指导书,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方便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及内设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后,民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医疗卫生服务监管体系进行统一指导、监管和考核,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共同推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附件:1.申办医养结合机构流程图
2.湖南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试行)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9 11 7 1-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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