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原则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办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办理回复,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办理回复。
二、受理范围
(一)市卫生健康委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各种安全生产隐患;
(二)市卫生健康委直管医疗卫生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三)市卫生健康委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三、受理方式和要求
市卫生健康委依托委办公室0737—4222851热线接收市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事项,并依照职责分工移交相关科室办理并回复。具体如下:
(一)值班人员负责接听0737—4222851电话举报投诉事项并登记,详细记录举报投诉内容、时间、举报投诉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收到举报投诉事项后,能够当场回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移交相关单位或科室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并电话回复投诉举报人;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投诉,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对不属于我委受理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值班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投诉举报;
(四)投诉举报应客观真实,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将不予受理:
1.不属于市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
2.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单位、个人)的;
3.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受理或处理的;
4.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但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5.其他不属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