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征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公告 |
点击数: 时间:2022-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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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卫发〔2022〕11号 关于废止《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征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第九点“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7号,决定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决定废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征信机制的实施意见》(益卫发〔2017〕31号),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 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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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